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年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辖区内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一村一册一户一证,凭证就诊。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知情、建议、选择、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参合对象
第七条 覆盖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社区、行政村、自然村、农垦、华侨、林业、劳教系统的农林场和各类开发区中属农业人口的居民。
第八条 对象是户口在本县辖区内的乡镇、社区农业人口居民(含未入户的新生儿、婴幼儿、婚嫁男女)。
第九条 参加的农村居民以户(现在实际组建的家庭人口计)为单位的原则,自愿参加。
第十条 离婚后尚未迁出户口的,以实际组建的家庭为单位。
第三章 农民参合登记及缴费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于12月底前持户口本到当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当地政府下村工作组登记、缴纳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每人30元)即可,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04]172号)中的第五、六、七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7]34号)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烈属、在乡复退军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各乡(镇)民政办登记造册,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由民政部门统一代缴;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农户,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个人缴费,由县人口计生局统一造册代缴,资金由县财政补助。县民政局、计生局11月底前将以上人员的花名册报送县卫生局。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年审。
第十三条 已参合的孕妇于当年度分娩,其分娩小孩不再加收当年度30元参合基金,但可按规定享受当年度新农合的住院补偿。
第十四条 乡(镇)合管办按如下程序办理参合手续:
(一)对原己参加上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年审,同时收缴农户下一年度参合基金;对原没有以户为单位的农户,要按农户实际人口数收缴。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年审栏盖上本乡(镇)新农合办公室印章,同时填写《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并建立好参合农户台账。
(二)对新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按户口人数(每人每年30元)一次性交清合作医疗基金;填写《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一式两份;发放《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建立参合农户台账。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为自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运行年度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运行年度的时间界限分别计算费用,并计入相应年份。已履行参合义务的运行年度,参合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未履行参合义务的运行年度,不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配置、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30元,有24元进入家庭账户,6元进入住院统筹。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给予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24元;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1.8元;市、县两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4.2元。
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所有利息均进入住院统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民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集体、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组成。基金分配按自治区规定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风险基金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风险基金已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的,不再提取风险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按70%为住院统筹基金、30%为门诊统筹基金进行分配;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之间可以调配使用。上年度结余资金(除家庭账户外)进入下年度住院补偿基金。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15%。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后,不应再增加结余。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在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基金后,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病到乡(镇)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住院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公式=[住院总医药费用-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用-非设定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住院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花费医药费用后,按规定从新农合基金中获得的医药费补偿比例。
1、在本县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部分)按85%补偿;
2、到本县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部分)按60%补偿;
3、在县以上(或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部分)按40%补偿;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在国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产的补助200元;难产(含新生儿窒息抢救)的按住院规定补偿;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对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5.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报销比例比非国家基本药品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6、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费补偿比例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
7、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部分)按65%补偿;
8、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放环节育措施或依法只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农户(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9、符合重大疾病补偿病种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补偿办法按照《自治区卫生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农卫〔2011〕15号)执行。实行单病种管理的病种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10、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单次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偿:
①住院医药费用达10001-20000元的,按65%给予补偿;
②住院医药费用达20001-30000元的,按70%给予补偿;
③住院医药费用达30001-40000元的,按75%给予补偿;
④住院医药费用达40001-50000元的,按80%给予补偿;
⑤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1元以上的,按85%给予补偿,但最高补偿不超过50000元。
计算公式:重大疾病住院补偿=[住院总医药费用-非《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非设定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费用-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如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超过一万元的,则执行就高不就低的住院报销比例。
11、参合农民在全区范围内在同等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相应同等级别的补偿标准报销补偿。
12、上述医药费指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药品及检查、治疗费用。
二、门诊补偿比例:
1、实行小额门诊报销。到县外或本县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凭有效医药费发票到所属乡(镇)合管办报销,报完家庭账户金额为止,不得透支。门诊统筹部分报销限乡(镇)、和村一级的医药费发票(门诊统筹报销办法具体按钟山县门诊统筹报账方案执行)。
2、家庭账户年度有结余的可转入下年度门诊使用,也可用于支付下年住院起付自费部分(但不可作为下一年度参合基金)。
3、参合农民到村卫生所看病,必须凭县合管办认定的专用的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三、慢性病补偿:
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患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一)Ⅱ级以上高血压病(含Ⅱ级);(二)糖尿病;(三)慢性肾炎;(四)甲亢;(五)类风湿关节炎;(六)系统性红斑狼疮;(七)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八)冠心病;(九)结核病现症患者的门诊治疗(疾控补贴药费除外);(十)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一)尿毒症;(十二)肾病综合症;(十三)重症地中海贫血(十四)重症帕金森氏症;(十五)重症精神病;(十六)恶性肿瘤;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销门诊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00元,对低于每年600元的门诊治疗方案实行100%补偿。慢性病患者急性发作住院获得住院补偿超过600元的,不再进行门诊治疗补偿,如住院补偿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基金合不应给予补偿。
2、对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可补偿费用部分,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不高于1万元。
五、起付线:
起付线是指新农合基金对参合农民每次住院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最低起点,低于起付线的费用由农民自己付款。
1、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2、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3、县以上(含县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4、门诊起付线0元。
5、五保户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
六、封顶线:
1、一年内每人累计住院补偿金封顶线为50000元;
2、一年内每人累计门诊补偿基金封顶线为60元;
七、门诊减免:
参合农民到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治疗的,在交费时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后,一律减免挂号费。
第五章 医药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报销补偿支付办法:
一、医药费报销制: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实行出院即报。县外住院的参合农民住院后先垫付住院医药费,然后持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县合管办对乡镇合管办实行补偿基金预付制,按当地乡(镇)月均住院医药费预先支付参合农民补偿资金(该预支资金在乡镇合管办滚动使用),保证患者参合农民住院后及时获得补偿。
1、在本县内住院治疗出院即报;
2、在本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逢5日、10日、15日、20日、25日为报销日;
3、报账农民持出院诊断证明,转诊证明、有效医药费发票、住院用药清单、病历复印件(指外伤病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设在卫生院)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4、参合农民治疗出院后,须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经县合管办审批)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乡(镇)合管办审核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销的有关凭证,按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给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
四、乡(镇)合管办审核人员严格按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审核医药费用。
五、乡(镇)合管办每月1-5日将上月所报销医药费有关凭证送到县合管办核实、结算。县合管办工作人员核实乡镇报销数额后,在每月上旬将补偿医药费转入乡镇合管办专用账户。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必须先用电话告知县合管办,经县合管办同意后,到当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出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住院总费用清单、有效医药费发票及所在单位或村委出具证明等证明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办理医药费补偿,经乡(镇)合管办调查核实后,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七、门诊治疗的医药费报销按照《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执行。
八、凡属大病补偿的,由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身份证、户口薄、个人申请,所在村委证明、乡(镇)合管办调查核实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核,经核实后由县合管办公示无异议后支付补偿。
九、凡已参加了学生商业保险的学生,患病治疗后可享有双重报销,二者报销金额合计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即先到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后,携带保险公司提供的住院总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和原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印章)及领款凭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按有关规定报销,也可先在新农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范围。
新农合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参合农民在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由新农合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下列项目费用按70%计入报账基数。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材料支付)。
2、治疗项目类。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放射治疗、化学治疗。
3、特殊治疗:产科急救用血。
4、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按住院补偿报销:
1、当月内因门诊检查出某种疾病因此住院治疗的,其门诊检查费用可按住院有关规定报销(门诊医药费不予报销);
2、如在住院期间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检查费用,可按70%列入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不减起付标准);
3、如因某种重大疾病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做某种特殊治疗(如放疗、化疗、血液透析等)费用,可按住院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1、新农合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费用范围: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④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
2、不属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用药和检查费用,残疾人用具、救护车及交通费用;
3、报销凭证不全、无效的医药费用;
4、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5、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梅毒、艾滋病等传染病者的检查及治疗医药费用;
6、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他伤、他杀、非公伤事故(包括家庭作坊和家庭小工厂)者(自然灾害除外)、职业病等医药费用;
7、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残者医药费用;
8、计划免疫接种、疫苗费、婚检等属公共卫生和保健项目费用;
9、违法被拘期间、判刑者发生费用;
10、不经批准挂床住院(包括不在医院住院的)、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11、县外单纯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住院医药费用;
12、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计生手术(如住院分娩、人流、引产、取环、输精管或输卵管再通术)和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13、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4、凡住院治疗每次不够三十六小时者发生的医药费(急危重病人除外,如入院抢救无效死亡等);
15、逾期不缴纳新年度合作医疗基金者医药费及个人缴费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6、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17、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18、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增胖、增高的检查治疗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鼻鼾、兔唇、腋臭、脱发、白发、脱痣、护肤、洗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助听器等费用;
19、各种保健性治疗项目及保健品,如按摩器、气功费、各种检测仪、各种牵引带、拐杖、腰围、护膝、药枕、药垫、磁垫、冷热敷袋等费用,以及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20、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形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21、非治疗性费用:(1)、空调费;电话费、水电费;(2)、陪人床位费、陪人费、特护费、护工费;(3)、报纸费;(4)、桶、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餐具、拖鞋、卫生纸、衣架费;(5)、日费用清单、发票、门诊及住院病历其他医疗文件工本费;(6)、睡褥疮气垫、垫胶单;(7)、更换中单、床单、枕套、被套等;(8)、病人服、婴儿服;(9)、一次性枕套、一次性婴儿枕套、一次性中单、一次性床单;(10)、手术后消毒费、出院消毒费、病房消毒费、紫外线消毒费;(11)、迁床位;(12)、煤气费、电炉费、中药煮药费;(13)、透气胶布、更换胶单;(14)、服药卡、护理工作统计表、病案医疗质量管理登记表、预防接种本、灭菌指示卡;(15)、损坏医疗器械赔偿费;(16)、出诊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17)、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尿布、产后访视费、产后卫生费;(18)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普查普治费;
22、戒烟、戒毒的费用;
23、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用;
24、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肾脏移植等),其购买移植器官的费用;
25、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医鉴定费;
26、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自伤医药费用。
第六章 住院及转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住院的按以下规定转诊审批。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自主选择。
2、转到县以上(含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县合管办审批;
3、凡急危重病人可先就近卫生院住院治疗或到县级(或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抢救,次日凭住院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补办相关转诊手续。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经卫生局审核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经县卫生局年度考核合格的村卫生所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经乡(镇)合管办同意、县合管办批准后,可对特殊慢性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并认真执行家庭病床管理的有关规定。收治家庭病床病人时,须经县合管办批准方可报销,按70%比例报销。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给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者诊疗时,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用药,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不低于98%;县级医疗机构住院,不低于95%。对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必须征得住院参合农民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告知费用自理,不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及住院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随意放宽入院标准,住院标准参照《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常见病住院临床标准》,住院治疗参照《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临床诊疗基本标准(试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方案和补偿标准(试行)》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公示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药品价格。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诊疗过程中,应该认真客观书写各种医疗文书并妥善保管,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诊疗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表,有效正式发票、住院用药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指外伤病人);县合管办不定期的对定点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有权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帐目清单。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发票、假病历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各种诊疗规程,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把好医疗安全关、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因定点医疗机构差错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由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不严,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制改正,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造成较大损失的,则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不能追回损失的,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出现以下问题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制改正、追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冒领、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和参合农民串通、弄虚作假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五)违反《钟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行为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就医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农村合作医疗承办机构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或冒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医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五)有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凭证就诊,凭证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家庭户主保管,户主外出务工时由其他成员保管,不得带出县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如有遗失,需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到乡镇合管办申请补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得涂改,否则该医疗证作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新农合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