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关于小型客车变更车身颜色的规定

2025-07-21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车身颜色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小型客车变更车身颜色时,不得喷涂、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3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小型客车改变车身颜色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