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审批程序 |
| 许可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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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 |
| 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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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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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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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审批机关批准本民办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3.审批机关批准拟合并的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或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学校财务清算等其他材料; 6. 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或两个学校举办者的协议等。 (二)聘任校长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3.提供拟聘任新校长的简历。 (三)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 1.申请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现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现有专业设置情况; 4.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5.其他材料。 |
| 审批程序 |
一、了解信息和准备材料 申请者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在网站(广西教育厅公众信息网www.gxedu.gov.cn)的宣传或咨询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0771-5815130),了解有关民办高等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程序、条件要求、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 二、提出申请 申请者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行政审核 自治区教育厅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学校申请办理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行政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核意见,对学校的申请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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