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核发、更换、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 |
| 许可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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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高校由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分工,负责对已经审批的民办高等学校要求核发、更换、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批。 |
| 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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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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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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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交材料 |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次颁发办学许可证 1.民办学校的书面申请。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向审批机关提出要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正式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审批机关批准本民办学校设立的正式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其他材料。 (二)更换办学许可证 1.民办学校的书面申请。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向审批机关提出要求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正式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2.原有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变更法人代表的,须提供新任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及其简历和对原法人代表的免职文件; 5.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 6.其他材料。 (三)注销办学许可证 1.审批机关批准本办学机构解散的正式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审批机关吊销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决定,或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要求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报告(附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 2.现有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其他材料。 |
| 审批程序 |
一、提出申请 民办高等学校要求核发、更换、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审批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已经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新的办学许可证或注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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