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高等学校(含民办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程序 |
| 许可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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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更名、改变类别等)和终止由教育部审批,其中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对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进行审核。 |
| 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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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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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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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材料; 3.章程; 4.申请设立民办高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要求,提供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5.拟办学校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土地落实情况或意向证明书及其他材料。 (二)申请高等学校变更和终止以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 审批程序 |
一、了解信息和准备材料 申请者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在网站(广西教育厅公众信息网www.gxedu.gov.cn)的宣传或咨询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0771-5815130),了解有关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程序、条件要求、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在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查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 二、提出申请 由申请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 三、材料初审 (一)对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二)就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专家评议 对设立高等学校的申请,委托“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议: (一)“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对申请设立的高等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二)召开“广西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申请设立的高等学校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形成专家评议意见。 五、行政审核 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议结果,自治区教育厅对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核。 六、行政审批 (一)申请设立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国务院尚未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设立申请,由教育部审批。 1.教育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设立的高等学校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2.教育部召开“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议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设立高等学校的申请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形成专家评议意见。 3.教育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议意见,对设立高等学校的申请作出行政审批。 (二)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审核意见作出行政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七、受理期限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第4季度至下年第一季度办理设置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申请者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二)设置由教育部审批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每年第3季度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我区高等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修改章程申请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我厅的职责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定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因此,我厅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的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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