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程序 |
一、转学、转专业 (一)转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桂教[2002]16号)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好《转学申请表》。 2.转出、转入学校在《转学申请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3.提供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 以上材料备齐后,市属学校交(寄)各市教育局职成科办理,区直学校交(寄)职成处办理。 (二)转专业。按规定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区直学校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联系电话:0771—5815178。 二、办理毕业证书 参照每年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办理。每年办理毕业证书时间为春、秋两季,春季办证时间1—2月,秋季办证时间6—8月。 (一)办理应届毕业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生录取花名册原件 2.学生手册 3.毕业生验印登记表 4.毕业班教学总结和教学计划 5.毕业生变动情况表 6.学生取得学籍后,在校读书期间有更改姓名者,需提供户口本,户口本上要有派出所的姓名更改记录;录取花名册上学生姓名、性别有误或录取花名册有改动的,学校必须提交证明材料,提前到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办理更改手续。 (二)办理毕业证明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毕业证书遗失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承认学历。 办理毕业证明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2.提供学校证明 3.录取花名册原件 4.验印花名册原件 5.二寸相片一张 6.在广西日报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 以上材料连同填好的毕业证书一起由学校带来,经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办理。 联系电话:0771—5815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