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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事项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办事部门 县建设局

许可对象

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含拆迁房屋);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23号)第三十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区人大8届77号公告)第二十九、第三十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第一点;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第二点第二款;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第三点的(三)、(四)小点;
6.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七条。
办理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含县城和建制镇)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提出选址申请;
2.现场调研: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
3.职能科室初审: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初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4.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市规划管理科核查并报请委领导审批或委务会审定,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的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5.组织听证:审查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之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天内组织听证。
6.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7.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上报计划的文件;
4.新建、迁建项目已有选址意向的,应附送城市测量单位晒印的迁建单位原址和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尚未有选址意向的,待规划选址后补送地形图;
5.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附送土地权属证件;需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房屋产权证件等材料;其中联建的,应附送协议书等文件;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关于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有关图纸;
8.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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