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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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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部门 |
县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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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1.新建、迁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含拆迁房屋);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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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23号)第三十一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区人大8届77号公告)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第一点;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第三点第二款;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第三点的(三)小点; 6.《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90建设规第66号)第一条。 |
| 许可条件 |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含县城和建制镇)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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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提出用地定点申请; 2.现场调研: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地点现场,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3.职能科室初审: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审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总平图,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意见,核定用地面积; 4.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市规划管理科核查并报请委领导审批或委务会审定,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的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5.组织听证:审查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之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天内组织听证。 6.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1、建设用地申请书;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现势地形图; 4、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 5、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6、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单位用地申请,须表述取得用地的有关情况,申请文件应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文件); 7、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
| 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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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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