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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办事部门 | 县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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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23号)第三十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区人大8届77号公告)第二十九、第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第一点;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第三点第二款;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第三点的(三)小点; 6.《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90建设规第66号)第一条。 |
| 许可条件 |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含县城和建制镇)总体规划》;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程序 |
1.申请: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提出建设申请; 6.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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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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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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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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