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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事部门 县建设局

许可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主席令23号)第三十三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区人大8届77号公告)第四十一条;
3、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许可条件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含县城和建制镇)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许可数量 无限制
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提出临时建设申请;
  2.现场调研: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地点现场,了解建设现场的具体情况,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3.职能科室初审:城市规划管理科具体工作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审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后,核定建设面积;
4.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城市规划管理科核查并报请委领导审批或委务会审定,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的场所进行批前公示;
  5.组织听证:审查该建设项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之建设单位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天内组织听证。
6.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若是经过听证程序的,则按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5、现势地形图(附电子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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