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申请设立旅行社
办理单位:市旅游局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旅行社章程;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经营人员所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需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需交纳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需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结时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0777-368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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