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措施
发布时间:2008-02-18 【浏览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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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为西部建设人才流动提供便利。2001年1月1日后到西部地区(含我区)工作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地或家庭所在地;我区公民到区外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2001年1月1日后已将户口迁出的,本人要求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将户口迁回,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已在我区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离开落户地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可以不迁户口。
⑵、为各类企业聘用人员落户创造条件。具有一定规模或每年纳税达到一定数额且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⑶、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迁移户口可以选择。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对农业户口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公安机关可为其就地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⑷、继续执行婴儿出生随父母落户自愿政策,简化落户手续。凡1987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含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均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尚未申报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以前为《出生证》)及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为其登记常住户口,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⑸、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除外)、原出国(境)1年以上,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尚未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入境)后可以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⑹、取消被逮捕、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2003年8月7日前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⑺、取消公民对遗失居民身份证需向公安机关报失后3个月才能申报补领新证的规定。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在向公安机关报失的同时,可申报补领新证。
⑻、不搞对流动人口的大规模清查。对集体申办50人以上暂住证 的,公安派出所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办结;适时上门为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安全防范指导和治安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