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办事制度
发布时间:2007-06-26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干部职工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热情、快速、准确为到我局办事的群众服务。
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对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在接到相关材料3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凡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60天内办结。
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六、财务报帐审批,一般在当天办结(主要领导或财会人员不在家除外)。
七、人事调动办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一般行政事务,应在当天办结。
九、办事纪律及责任追究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礼品和金钱。凡违规者将按轻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