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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并不是冷冰冰的,它是有温度的。当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加害人无赔偿能力陷入生活困境;当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赔偿落空后生计艰难;当面对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而一筹莫展时,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实践,一头牵着群众柴米油盐、一头系着司法关怀,成为守护民生的重要防线。
线索发现
某日晚,钟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与前方同向同车道的由被害人虞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虞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虞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虽然钟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但虞某某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此次交通事故让周某某及其子女5人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

发现该案件线索后,第三检察部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入户实地调查:周某某家庭系建档立卡脱贫户,虞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肇事者钟某某因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仅获得4万元丧葬费,生活陷入困顿。周某某独自抚养4名子女,其中大女儿大学在读,二女儿、三女儿就读高三,小儿子读小学,仅靠周某某打零工补贴家用,收入来源不稳定,家庭目前收入较低,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综合救助
在救助过程中,第三检察部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根据周某某家实际情况采取简便高效的方式,优化救助资金审批程序,力求缩短办案时间,保障其得到及时救助,缓解生活的燃眉之急。
但是,办案检察官明白,国家司法救助并不是救助金发放完毕就结束了。这笔国家司法救助金只能救一时之困,要想周某某一家生活回归正轨,还需要聚焦“长期关怀”和“综合施策”。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开展综合救助帮扶。协调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周某某一家5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每人每月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220元;联系县农业农村局,为周某某就近介绍到县工业园区电子厂工作,保障稳定收入来源。考虑到周某某的二女儿、三女儿目前就读高三,父亲去世对2人造成较大心理波动,高考备考情绪受到极大影响,遂积极发挥县妇联优势,邀请专业心理辅导老师定期对在备考二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她们早日走出阴影。同时,发挥本院“银闪闪”志愿服务队优势,与周某某女儿结成“一对一”帮扶结对共建小组,在专业选择和后续就业等方面悉心指导,鼓励她们努力学习,全力备战高考,争取考出好成绩。
点亮司法救助之光
近年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大有可为”国家司法救助党建品牌为抓手,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加强对因案件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组织协同多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等专项活动。深入各乡镇走访摸排司法救助线索30余次,办理司法救助金案件33件,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31.8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对象涉及农村困难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六类重点救助对象,做到应救尽救。在依法履职救助职能的基础上,该院积极拓宽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注重救助关注的延展性,切实为困难群众早日走出生活困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温度。
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双向衔接、有机结合,进一步构筑起社会救助大格局,给困难家庭和当事人传递检察温度与法治温情,展现检察机关用心、用情、用爱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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