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2023〕1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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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桂教监管〔2022〕4号)、《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桂文旅发〔2022〕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审批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申请人先到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再向所在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培训机构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登记后,向属地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三)开办资金有效证明。
(四)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培训制度、安全应急防范制度等。
(五)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无犯罪记录声明(附件2)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学历证明;填报《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履历表(附件3)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六)培训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培训场地是自有场所的,提供场地产权证明;培训场所是租赁经营的,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房合同(协议)。
(七)培训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培训场所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且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未改变场所结构和用途的,提供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培训场所没有合法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报告。
(八)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及实景图。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舞蹈类、戏剧类培训还需提供场所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实景图照片。
(九)培训教材和培训计划。提交教材、培训计划并填报《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4)。
(十)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申请人办理线上培训的,不需要提交(六)(七)(八)项资料。
(十一)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审核
(一)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5)。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
(二)实地核验。材料审核通过后,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验,填写《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附件6),作出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或当地政务新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网站,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
(四)审批。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建议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同意批准设立的,颁发《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附件7);不予以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受理登记
申请人持《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到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
五、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
申请人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办理银行监管账户(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六、办结备案
申请人在签订银行委托监管协议、资金纳入银行和平台监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监管账户信息复印件,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平台上确认机构核验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附件8)。
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备案后,将《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报送至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七、机构变更、注销、撤销和年检
(一)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等事项或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需要注销的,及时向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培训机构明显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附件9)。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或教育部门依法处理。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审核意见书的;
2.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
3.在招生过程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夸大培训效果,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
4.培训项目、培训教材和从业人员言论涉及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
5.以文化艺术类培训为由,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6.未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监管,未按规定接受预收费资金监管,或未按平台管理规定执行,拒不落实整改的;
7.因培训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拒不执行、不配合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连续两次被列入培训机构“黑名单”的。
培训机构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培训机构每满两年须复核年检一次,在《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核部门提出申请。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文件和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审核办理流程。
附件:1.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无犯罪记录声明
3.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5.受理通知书
6.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7.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
8.办结通知书
9.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
10.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内部审批表
附件1
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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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经营性质 |
营利□ 非营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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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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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性 |
营 利□ 非营利□ |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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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自有□租赁□ 无偿提供□ |
教学用房所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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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建筑 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用房面积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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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培训规模 |
(人) |
同一时段内 最大培训量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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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可多选) |
音乐□ 舞蹈□美术□戏剧□曲艺□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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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
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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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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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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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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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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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员工 |
(人) |
专业执教人员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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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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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我单位依法申请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无犯罪记录声明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常住地):
担 任: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担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的相关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常住地址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附件4
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教材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
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5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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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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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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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其他艺术表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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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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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检 查 记 录 |
该场所位于 该场所所在建筑用途为 (□是□否)《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对设立地点要求。 (□是□否)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音乐类培训教室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是□否)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原则上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是□否)美术类培训教室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 |||
|
检 查 意 见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
附:现场照片:
附件7
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
批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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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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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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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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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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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数 |
教学教研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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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所面积 |
教学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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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年培训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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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阶段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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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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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部门 意见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申请人)设立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 培训业务。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 ||
注:1.编号由各县(区)自行设定。
2.审核意见书有效期限为2年。
附件8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银行监管账户信息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银行监管账户信息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贺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核意见书
|
机构名称 |
经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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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阶段学生 | ||
|
变更(由变更主体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
变更(注销)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注销)后登记内容 |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培训对象、场所面积、教学面积、经营范围、机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
|
主管部门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10
贺州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内部审批表
|
机构名称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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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
|
行政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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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所地址 |
建筑 面积 |
平方米 | ||||
|
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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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材料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经办科(股)室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局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