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排污单位: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进一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其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我县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化管理,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单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一)排污单位应依据《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环评文件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完善自行监测方案。
(二)排污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规范的排放口及采样平台。
(三)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1.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2.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3.具有两名以上持有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4.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5.必须建立覆盖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交接与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与记录、分析评价、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时:1.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必须满足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2.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提交监测报告时,还需提交整个监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监测报告的附件,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五)加强自行监测档案管理。自行监测报告和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过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六)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排污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开展自行监测,应在出具监测报告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填报监测数据。如实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确保监测信息公布率达到100%,并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强化自行监测质量检查
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辖区内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抽查。在对排污单位例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将自行监测质量列为检查内容,重点关注:①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要求;②法定排污口及监测平台是否规范化建设;③自行监测是否规范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和报告是否完整保存;④相关监测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公开;⑤是否存在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等。
三、严肃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
我局在例行检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未提供或保存监测过程原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及监测点位规范化建设的,抽测发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检查发现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排污单位须立即开展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