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钟山县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 标 题:钟审批城管〔2026〕1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李明庆) | |
| 发文字号:钟审批城管〔2026〕1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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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庆:
你方(身份证号码:4524**************)向本机关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一)许可申请人因个人自建房污水管接入,临时挖掘钟山县城广场东路一巷前人行道。
(二)主要工程量包括:(1)挖掘范围:钟山县城广场东路一巷前人行道,开挖长3.5米,宽1米,面积3.5平方米,(2)占用范围:钟山县城广场东路一巷前人行道,施工围挡长3.5米,宽1米,面积3.5平方米。
(三)占用时间: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2月9日。
二、许可要求:
(一)本许可决定书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内占用、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以及市政工程技术规范施工,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围挡作业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对施工围挡规范要求实行围挡,安全、文明施工。
(四)施工时,应保护好地下管(网)线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安全。
(五)施工期满,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按照原路面结构恢复,报请钟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钟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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