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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钟山县县城丧事活动管理试行规定》出台的背景
2014年10月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钟山县县城丧事活动管理试行规定》,有效遏制县城范围内抬棺游丧、乱搭灵棚、沿途摆祭、敲锣打鼓、抛撒纸钱纸花、燃放爆竹烟花等污染公共环境的传统丧葬陋习,群众文明治丧意识明显提高。同时对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要求身故后遗体火化,相关部门凭火化证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其他补助,全县火化率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全县殡葬改革进程。
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钟山县县城丧事活动管理试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丧事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二、《钟山县县城丧事活动管理试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因现行法律法规无处罚依据,删除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四、七、八、九款内容。
1.因无相关法律文件依据,删除第十三条内容:“县城区域内,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社区居委会不得向丧事办理者提供场地。”
2.因第十六条第四款与第十六条第一款内容重复,删除第十六条第四款内容:“(四)占用街巷道、公共庭院等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钟山镇政府责令改正,市政、环保、民政、公安、文体、广电、工商等部门协同现场制止。”
3.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因现行法律法规无相关处罚依据,删除第十六条第七、第九款内容。
当地群众治丧邀请乐队进行演唱活动,乐队主要通过个人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向丧属收取劳务费,不属于商业演唱活动处罚范围,因此删除第十六条第七款内容:“为无照经营丧事演唱活动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棺材等土葬用品未列入国家明令禁止制造销售范围,同时我县未列为火葬区,无依据处罚棺材等土葬用品制造销售行为,因此删除第十六条第九款内容:“在县城区域内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土葬用品,并处置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无相关处罚依据,删除第十六条第八款内容:“(八)未经审核批准,非法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经营性殡葬服务行为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对文件第十六条进行修改,不再重复设立处罚内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将第十六条第六款:“对无营业执照经营丧事演唱活动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因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相抵触的问题。将文件第十七条“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党员以及享受退休待遇的社区干部身故后,一律要求火化,人社部门给予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其他补助。”修改为“ 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享受退休待遇的社区干部身故后,一律要求火化,相关部门给予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其他补助。”不再要求企业退休职工凭火化证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及其他补助,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仍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4〕13号)关于“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遗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要求去贯彻落实。
(五)因县城区域范围变化较大,且西路二级公路收费站标识点已不存在,现根据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提供的因此将第十九条“本规定所指县城区域范围,东至县职业技术学校、南至南路加油站、西至二级公路收费站、北至北环路沿线。在该县城区域内从事丧事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修改为“由环城大道西以东-程石大道以北-迎宾大道北以西-龙溪南路以北-程石大道以北-环城大道东以西-环城大道北以南(包含道路区域)环绕县城区。在该县城区域内从事丧事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调整后的区域范围已附在修订稿之后。
三、重新发布
《钟山县县城丧事活动管理试行规定(修订稿)》经县政府修订讨论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钟山县民政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74-898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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