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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政策解读

2025-05-08 17:00     来源:钟山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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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

条件规定政策解读

2025年5月8日,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规定》修订背景

原《规定》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时间已超过三年。随着辖区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个别条款的表述亟待调整,以进一步提高该文件的适用性。

贺州市烟草专卖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将于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修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指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十五条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三、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规定》共有正文八条。

第一条主要阐述了《规定》制定目的、依据等。

第二条主要阐述了《规定》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事项,以及相关名词解释

第三条主要阐述了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具体情形。本条内容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内容为:将第(二)项“消费者需经过住宅区才能进店挑选商品的”修改为“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相连,共用出入口的(自建房的地面层铺面除外)”。对该禁止性情形的描述进行了完善。

第四条主要阐述了视为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情形。

第五条主要阐述了经营场所信息的责任主体,且登记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相一致。

第六条主要阐述了申请人应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出示证明材料,作出相应书面承诺。

第七条主要阐述了《规定》最终解释权的主体。

第八条主要阐述了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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