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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2025-05-08 17:00     来源:钟山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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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贺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划》,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规划》修订背景

原《规划》,自2021年5月15日施行以来,全市许可证数量均衡发展,对辖区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发挥了较好的整体调控和指导作用,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辖区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但随着国家简政放权和烟草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的相继施行,贺州卷烟零售市场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需对原《规划》进行修订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贺州市烟草专卖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原《规划》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规划》将于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规划》修订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其中第(三)项的规定就是要“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该条明确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作为依据。

其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两点:一是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必须举行听证;二是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零售点布局规划。

三、《规划》修订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本次修订,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及烟草行业相关文件要求,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修订,没有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和增加申办材料,也未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未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许可条件和设置前置条件,认真履行烟草专卖法定职责,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我局统筹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将贺州市各区域划分为基础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两种类型,并根据辖区零售点存量、常住人口数、户均盈利、人均持证率等指标,科学设置各基础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要求。修订后的《合理布局规划》,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需求,以基础市场单元为基准,合理测算基础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容量,明确各单元格规划数量与间距标准,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秉承“报效国家、回报社会”的烟草行业使命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价值观,我局积极践行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满足社会需要,便利消费者购买,履行社会责任,展现烟草行业负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在:一是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增大对幼儿园周围不予办证的距离;二是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给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证上的放宽政策。

(四)均衡发展原则。从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的角度考虑,科学测算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并实施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既能便于卷烟市场管理,又能满足消费者购买需求,也可以防止零售点过多过滥导致零售户间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坚持零售点分布与烟草制品市场区位相协调,我们在实施市场单元合理容量测算时,体现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前瞻性,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四、《规划》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规划》共有正文二十四条和两个附件内容,其中正文分为总则、总体布局规划、布局标准、附则四部分内容。

1.总则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至四条)

第一条明确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的目的,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第二条对合理布局规划的适用对象范围进行说明;第三条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第四条明确合理布局规划的原则。

2.总体布局规划部分(第二部分即第五至七条)

第五条对规划中的区域类型和市场单元类型的分类进行说明;第六条对规划所采取的模式进行说明;第七条对市场单元的具体划定区域、合理容量值的调整机制进行说明。

3.布局标准部分(第三部分即第八至十六条)

为本规划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二是明确一般市场单元布局标准;三是对特殊市场单元、残疾人等具体特定情形的布局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4.附则部分(第四部分即第十七至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相关附件内容的管理规则;第十八条为各区域名称的范围说明;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为相关名词定义解释;第二十二条为相关术语的界定;第二十三条为解释权归属;第二十四条为关于规定的实施及废止。

4.附件部分

附件1是《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明确了烟草制品零售点一般市场单元的具体区域、规划数量和间距要求;附件2是《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的标准和规则,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经营场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提供原则性、指导性依据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第八条规定了城市(县城)区域、乡镇区域的零售点设置的间距要求,其中在城市(县城) 区域内设置零售点间距由原规划版本要达到150米以上变为要达到100米以上,乡镇区域内设置零售点间距由原规划版本要达到200米以上变为要达到150米以上,增加行政村区域内设置零售点间距要达到30米以上。

2.第九条对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优化

3.第十条规定了残疾人办证的优惠条件。

4.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不受一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限制,间距要求为间距限制标准的70%执行,变化情况比较大,具体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以及合理布局规划调整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许可证主动歇业6个月内或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第十三条明确了不予设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幼儿园周围不予办证的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烟专〔2023〕20号)》从原来的“进出通道口距离在10米范围内的”修改为“经营场所位于城市(县城)区域且与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距离不足50米的;经营场所位于乡镇区域和行政村区域且与幼儿园内部及其进出通道口距离不足30米的”,进一步有效阻断或降低卷烟销售和吸食对幼儿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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