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3717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3日 |
| 标 题: 钟政办发〔2024〕33号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钟政办发〔2024〕3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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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钟山县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钟山县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
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责任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53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3〕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
(一)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从注重机构全覆盖逐渐转向服务全覆盖。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能力较强、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选建1至2个乡镇中心卫生院,使其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逐步打造成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
(二)推进乡村医疗一体化管理。改变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逐步将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医疗服务点,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其人员、工资、财务、业务、绩效考评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构建乡村一体化医保结算服务体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村卫生室所属乡镇卫生院签订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村卫生室合并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实现所有政府办村卫生室医保门诊联网结算。〔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县域医疗卫生体系服务功能
(三)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以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造血功能”为原则,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优质医疗资源的有序下沉。钟山县人民医院要完成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等急诊急救五大中心建设,并鼓励参加更高水平的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县疾控防控中心要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的指导。制定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建设。全县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门诊、哨点)设置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建立标准化的发热门诊,配备负压救护车等医疗设备。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鼓励人员双向流动。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监督疾控工作开展情况。〔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完善城乡医疗共建机制。深化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要分别加强与对口帮扶的贺州市人民医院、贺州市中医医院、贺州市妇幼保健院的沟通联系,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帮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人,并建立考核机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以满足县域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加快完善分级诊疗体系,重点要加强专科能力建设、培养高质量人才队伍、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提升医院科学管理水平等推动县级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开展调研,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卫生健康、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按程序完成入编。及时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降低空编率。乡镇卫生院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全面推进“乡聘村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有条件的可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聘乡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使用),推动人才双向流动。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探索将乡镇卫生院一定比例的编制数专项用于乡村医生岗位。〔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卫健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
(十二)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岗位考核津贴,标准为工作人员上年度第十二月基本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所需经费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统筹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安排,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允许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和年度收支正结余提取各项基金后按最高不超过70%核增绩效工资动态奖励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行设立分配项目,在分配中应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责任单位:县卫健局、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实施“乡聘村用”政策后,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基本补助标准核定,有条件的可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基本工资标准核定。符合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条件的,要足额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适当增加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分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已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未纳入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以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
(十五)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以实力较强的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成员单位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进一步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作用,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各成员单位编制和财政保障不变的前提下,允许作为一个整体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编制所在单位聘任岗位等级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医共体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自主统筹分配,乡镇工作补贴按照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地点所在乡镇的标准发放。允许工作人员在各成员单位间合理流动。加快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等五大共享中心建设,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可以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出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实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在住院费用DRG付费改革政策框架下,协同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付费。科学合理确定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医保基金“打包”费用,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共体内各成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责任单位:县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推进药品管理改革。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统一用药衔接,建立统一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耗材管理平台。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药品管理组织、用药目录、采购、配送、支付、储备调剂“六统一”以及处方自由流动、药学服务同质化。〔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机制
(十八)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地方投入机制。落实县委和县政府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的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公益一类保障和专门绩效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县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县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等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对县域医疗服务体系龙头医疗机构的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卫生健康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各级卫生健康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等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
(二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健全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及时救助、适当倾斜的工作机制。统筹使用各类资金,落实困难人群资助参保和分类救助政策,继续对农村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参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保给予60%定额资助。在规定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监测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部分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未纳入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构建多元化、多层次返贫风险防范格局。乡村振兴部门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监测对象开展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研判,明确相关部门综合帮扶责任,督促落实情况并实行销号管理;医保部门按照标准监测并向乡村振兴部门推送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形成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的智能筛选、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的闭环管理,实现综合帮扶措施的应帮尽帮。〔责任单位: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卫健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实施“村医通+”工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依托乡镇卫生院纳入医保管理,通过“村医通”等信息化方式实现村卫生室医保结算。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科学合理分配医保基金,完善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政府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提高到8元/人·次(其中,医保基金支付7元、个人支付1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责任单位:县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持续推进县、乡、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将医保经办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将医保经办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建立医保、财政、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行政审批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好医保大数据赋能的作用,加强智能监控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压实工作责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广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立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自治区、贺州市要求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强化属地责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切实落实领导、投入保障、管理、监督责任。
(二十四)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由县卫健部门牵头,编办、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疾控、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优化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协调,注重抓点示范,统筹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形成支持全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注重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十五)强化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在贺州市指导下加强对县级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财政投入、标准化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督查暗访、县级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范围。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荣誉激励制度。各类人才项目、评奖评优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做好“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推荐工作,并向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倾斜。开展“最美基层卫生工作者”选树宣传活动,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关心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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