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2758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 标 题: 钟政办发〔2024〕42号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钟政办发〔2024〕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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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钟山县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山县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擦亮钟山县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金字招牌”,巩固有机认证成果,加大有机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及时解决有机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钟山县境内从事有机产品生产销售的市场主体、行业组织、行业协会、村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机认证扶持(含续证,下同)围绕钟山县优势主导产业,突出导向性、创新性、带动性、操作性,通过有机认证扶持,促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科技化发展。
第四条 有机认证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合理监管。
第五条 同一市场主体、同一区域间种、套种、套养的有机农产品,按照有机认证证书数量申请有机认证扶持,每张有机认证证书扶持资金不超过4万元。
第六条 同一市场主体、同一区域、同一产品,拥有多张认证证书的,以证书认证的累加数申请有机认证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在钟山县行政区内的市场主体计划申请有机产业发展扶持的,在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时需到县市场监管局提交认证申请备案。并经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对计划申请市场主体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要求才组织有机认证。
第八条 市场主体到县市场监管局提交认证申请备案时,需提供:
(一)《钟山县有机认证扶持备案表》(详见附件1);
(二)《钟山县有机生产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生产许可、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四)规模生产基地的土地经营权属证明资料(有效期内的承包、流转合同等复印件)、规模养殖的县级主管部门证明资料(养殖主管部门证明)(适应有机规模养殖类)、土地使用不违反耕地用途管控的证明材料。
(五)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 有机产品生产基地认证规模符合本办法扶持标准的基地,且经营者承诺连续认真开展有机产品生产3年(含3年,以续证日期为准)以上,生产基地认证规模如下:
(一)有机蔬菜、有机红薯、有机水稻认证生产规模需50亩以上(含50亩,下同);
(二)有机茶叶认证生产规模需200亩以上;
(三)有机水果认证生产规模需50亩以上;
(四)有机中草药认证生产规模需200亩以上;
(五)有机肉牛认证生产规模需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
(六)有机鸡、鸭、鹅认证生产规模需年出栏达到1万羽以上;
(七)有机油茶籽认证生产规模需200亩以上;
(八)有机水产品认证生产规模需20吨以上;
(九)有机食用菌(菇类;木耳;银耳),认证生产规模需50万菌棒以上;有机食用菌(块菌类;北虫草;灵芝)认证生产规模需200亩以上。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有机认证扶持工作,具体负责会同县级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有机认证扶持的市场主体资格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为植物类和食用菌类、畜禽类、水产类主管部门;县水果烟草发展中心为水果类主管部门;县林业局为野生采集的植物类和食用菌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有机认证扶持的市场主体有机产品生产基地为续证的,认证面积应不变或增加。
第十二条 申请产品不属于上述类别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参照上述相近类别产品的扶持标准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扶持流程
第十三条 自然年内因存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定而被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证书、环保不达标等情况被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处罚的,不得列为扶持对象,由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时征求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确认。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每年3月前核查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有机认证扶持的市场主体,并将名单和所需扶持资金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认证公司开展本年度有机认证扶持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作为钟山县有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县市场监管局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获有机认证扶持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机产品相关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若发现与项目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取消其有机认证扶持资格并追缴有机认证扶持资金,5年内不再扶持。
第十七条 在有机认证扶持申请过程中采取篡改、伪造等骗取有机认证扶持的市场主体,取消其扶持资格追缴已获得的有机认证扶持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获得有机认证证书但未申报奖补的企业、组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山县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钟政办发(202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钟山县有机认证扶持备案表
2.钟山县有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附件1
钟山县有机认证扶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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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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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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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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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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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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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子邮箱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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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许可证件 |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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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转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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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认证(转换)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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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项目所在地详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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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产品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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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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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面积或产量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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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 产业 生产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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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 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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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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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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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钟山县有机生产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所进行有机生产的基地及产品严格按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有机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来实施生产,郑重承诺:
一、生产过程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不使用违禁品,所有生产投入品均采用符合要求的,尽量选用当地的优良品种和自己配制符合有机生产标准要求的生产资料,需外购种子与种苗、生物肥料与生物农药等必须经相关部门评估允许使用,同时索取非转基因和未经过化学处理的证明,确保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产品,绝不造假,并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销售过程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绝不以假乱真,保证销售有机产品真实可靠,通过认证且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产品必须使用有机标志及有机码,时刻接受社会与消费者监督。
三、推广过程
宣传有机理念,引导百姓参与生态保护,传授农民有机技术,逐步推动有机产业发展,以满足人类对健康安全、营养环保食品的需求。
四、发展过程
除不可抗逆因素外,我单位承诺将持续开展有机生产 年以上,并在有条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否则我单位全额退回政府扶持资金。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解读